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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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人員: 以書記官長為業務檢查召集人,民刑紀錄科及研考科科長為檢查人員,如有必要書記官長並得指定民刑紀錄科股長數人參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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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第2條,檢查人員的組成如下: 1. 書記官長:作為業務檢查召集人。 2. 民刑紀錄科科長:擔任檢查人員。 3. 研考科科長:擔任檢查人員。 4. 書記官長有必要時可以指定民刑紀錄科股長數人參與檢查。 這項條文主要是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進行抽查的程序及檢查人員的組成做出安排。其中,書記官長作為業務檢查的召集人,負責組織檢查工作。民刑紀錄科科長和研考科科長則作為檢查人員參與檢查工作。另外,如果有必要,書記官長可以指定民刑紀錄科股長等其他人員參與檢查。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能夠被有效監督,以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相關的法規依據為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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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