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一、檢查目的: 為增進本院民刑事紀錄業務績效,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檢查人員: 以書記官長為業務檢查召集人,民刑紀錄科及研考科科長為檢查人員,如有必要書記官長並得指定民刑紀錄科股長數人參與檢查。
三、檢查方式: 每月不定期檢查一至二次,每次抽查民刑紀錄科數股,由書記官長召集檢查人員在民刑科由書記官自行抽籤決定受檢單位股別,抽中股書記官應即整卷於當日下班後待檢。其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四、檢查範圍: 除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以民刑事訴訟法、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等所規定之事項為檢查範圍外。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卷櫃內卷宗擺置是否整潔有序,訴狀回證等有無附卷或歸類整理。(二)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應記載事項有無據實鍵入電腦。 (三)羈押資料有無隨時維護並定期送請法官庭長核閱,人犯有無逾限羈押。 (四)筆錄之記載有無合乎程式,筆錄如有增刪附記,有無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是否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五)法官批辦之文件有無積壓未辦。 (六)當事人提出之證物有無記明於筆錄,如為原本或其他應發還之證物有否置入證物袋並將其名稱數量及提出人姓名記明於袋面。 (七)調借之案卷,借提之人犯於審畢後有無依規定期限檢還或解還。 (八)民事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自訴狀等繕本有無送達對造或被告。 (九)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有無依限辦理。(十)卷宗之裝訂有無依時間、庭次將審理單、回證筆錄、訴狀、裁判正本、送證等依序訂入,裝訂是否整潔牢固。 (十一)裁判正本有無錯誤或遺漏,上訴抗告期間有無確實記載。 (十二)裁判書類有無依限送達:民事為十日,刑事為七日,重大刑案為五日。 (十三)已結案件有無依限送上訴、抗告、發卷或歸檔。 (十四)案件確定後歸檔前證物、應退還之保證金等有無處理發還當事人。 (十五)民事事件確定後,有無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聲請於七日內發給確定證明書。 (十六)其他待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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