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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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方式: 每月不定期檢查一至二次,每次抽查民刑紀錄科數股,由書記官長召集檢查人員在民刑科由書記官自行抽籤決定受檢單位股別,抽中股書記官應即整卷於當日下班後待檢。其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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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中的第3條。根據這條,檢查方式是每月不定期檢查一至二次,檢查的對象是民刑紀錄科數股。檢查人員由書記官長召集,並在民刑科由書記官自行抽籤決定受檢單位股別。被抽中的股書記官應該在當日下班後整理檔案等待檢查。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這段文字並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也沒有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這個條文的具體參考資料或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股別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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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