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刑紀錄業務抽查執行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檢查方式: 每月不定期檢查一至二次,每次抽查民刑紀錄科數股,由書記官長召集檢查人員在民刑科由書記官自行抽籤決定受檢單位股別,抽中股書記官應即整卷於當日下班後待檢。其檢查結果經承辦書記官補正後,由研考科簽報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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