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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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陳訴案件內容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分案調查,逕依一般書狀處理。 (一)對審判中之案件有所陳訴。 (二)非法院職掌事務之陳訴。 (三)一般行政之建議事件。 (四)其他無須調查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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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了人民陳訴案件中的一些情形,可以直接進行一般書狀處理而不需要進行分案調查。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陳訴內容涉及正在審判中的案件,則可以直接進行一般書狀處理。第二款規定了非法院職掌事務的陳訴,也可以直接進行一般書狀處理。第三款規定了一般行政的建議事件,也可以直接進行一般書狀處理。最後,第四款則是指其他無須進行調查的事件,也可以直接進行一般書狀處理。以上就是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4 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 對審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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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