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為辦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03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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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之審查分「調」字,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分「律他」字。均設分案簿(格式如附件一、二),按繫屬之次序登記編號。
三、人民陳訴案件指定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應備辦案進行簿(格式如附件三),於收件後,將進行及辦結情形登入簿內,以供隨時查閱。
四、人民陳訴案件內容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分案調查,逕依一般書狀處理。
(一)對審判中之案件有所陳訴。
(二)非法院職掌事務之陳訴。
(三)一般行政之建議事件。
(四)其他無須調查之事件。
五、關於應分案調查之陳訴案件,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暨有關法令事項釋示等之分案,依其性質區分,分別由民、刑事各庭庭長、審判長依各該案類之輪次輪分審查,如院長對於審查報告內容或結論認有再斟酌必要時,得送請行政庭長徵詢審查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提出會辦意見。其內容涉及輪分庭長、審判長本人者,應先行簽請院長核定是否迴避。如原審查庭長、審判長異動時,由接任之庭長、審判長接辦。
六、監察院行查之人民陳訴案件,定有查復之時限者,文書科承辦人員及審查庭長、審判長應注意迅速辦理,其發交所屬法院查報者,應限期查復,逾期未復者,應隨時函催。其他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亦同。
前項陳訴案件如不能於限期內查明陳報者,應敘明原因先行陳復。
七、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與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由文書科指定人員承辦,送請分受之庭長、審判長擬定審查意見後,交還文書科承辦人員。
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應視提案之多寡及急迫性,每三個月至六個月簽請民、刑事第一庭庭長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經加註研究意見後,轉報司法院並函復各該提案法院,另影送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考。
八、人民陳訴案件,凡監察院直接行查者,以函復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上級交查須發交下級法院查報並核轉報司法院者,以報院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發交參考或逕復者,以發交函稿或復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逕行向本院陳訴之案件簽存者,以奉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如需函復或作其他處理者,以函復或處理完畢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分別以報院或函復之函稿送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九、依業務性質宜輪分由庭長、審判長審查提供意見之事件,得經簽請院長核定後,準用本要點分「調」字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