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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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訴案件,凡監察院直接行查者,以函復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上級交查須發交下級法院查報並核轉報司法院者,以報院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發交參考或逕復者,以發交函稿或復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逕行向本院陳訴之案件簽存者,以奉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如需函復或作其他處理者,以函復或處理完畢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分別以報院或函復之函稿送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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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8 條 該法條描述了人民陳訴案件的結案日期計算方式。根據不同的處理方式,結案日期有所不同。具體來說: - 若監察院直接行查,結案日期為函復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上級交查並發交下級法院查報並核轉報司法院,結案日期為報院函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發交參考或逕復,結案日期為發交函稿或復函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逕行向本院陳訴並簽存,結案日期為奉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需要函復或進行其他處理,結案日期則是函復或處理完畢的日期。 2. 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 根據這項法規,對於刑事補償事件中涉及到的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的審查以及相關法令事項的釋示等,結案日期的計算方式是以報院或函復的函稿送院長核定的日期。但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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