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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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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訴案件,凡監察院直接行查者,以函復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上級交查須發交下級法院查報並轉報司法院者,以報院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發交參考或逕復者,以發交函稿或復函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逕行向本院陳訴之案件簽存者,以奉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如需函復或作其他處理者,以函復或處理完畢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分別以報院或函復之函稿送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8 條 該法條描述了人民陳訴案件的結案日期計算方式。根據不同的處理方式,結案日期有所不同。具體來說: - 若監察院直接行查,結案日期為函復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上級交查並發交下級法院查報並核轉報司法院,結案日期為報院函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發交參考或逕復,結案日期為發交函稿或復函稿經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逕行向本院陳訴並簽存,結案日期為奉院長核定的日期。 - 若需要函復或進行其他處理,結案日期則是函復或處理完畢的日期。 2. 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及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等 根據這項法規,對於刑事補償事件中涉及到的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的審查以及相關法令事項的釋示等,結案日期的計算方式是以報院或函復的函稿送院長核定的日期。但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並未在提供的內容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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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人民陳訴案件,凡監察院直接行查者,以函復稿經院長核定之日期為結案日期;上級交查須發交下級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