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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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與有關法令事項之釋示,由文書科指定人員承辦,送請分受之庭長、審判長擬定審查意見後,交還文書科承辦人員。 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應視提案之多寡及急迫性,每三個月至六個月簽請民、刑事第一庭庭長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經加註研究意見後,轉報司法院並函復各該提案法院,另影送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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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引文中的條文,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7條規定如下: 根據該條文,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的審查工作由法院的文書科指定人員負責。這些人員承辦後,將送請該法庭或部門的庭長或審判長擬定審查意見,然後交還給文書科的工作人員處理。此外,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的審查應該視提案的多寡和急迫性,每三個月至六個月簽請民、刑事第一庭庭長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進行研究。研討會經過討論後,法院將加註研究意見並轉報司法院,並函復相關法院。同時,相關法院還會將研究意見影本送交給本院民、刑事庭庭長和相關法官作參考。 引文中提及的參考資料為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7條,該資料說明了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的審查程序和相關的審查頻率。根據這一條文,法院的文書科會指定人員負責審查工作,並且庭長或審判長會提供意見。此外,法院還會定期召開研討會來討論座談會結論的事項,並將研討會的結果轉報司法院。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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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