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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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監察院行查之人民陳訴案件,定有查復之時限者,文書科承辦人員及審查庭長、審判長應注意迅速辦理,其發交所屬法院查報者,應限期查復,逾期未復者,應隨時函催。其他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亦同。 前項陳訴案件如不能於限期內查明陳報者,應敘明原因先行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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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關於監察院行查之人民陳訴案件,要求法院在一定的時限內進行查復。具體而言,文書科承辦人員以及審查庭長和審判長應該迅速辦理這些案件,並且將查報結果提交所屬法院。法院在收到查報後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查復,如果超過了期限仍未完成查復,則應該隨時以函件催促。對於其他人民陳訴案件的處理也應該遵循相同的原則。對於在限期內無法查明陳報情況的陳訴案件,法院應敘明原因並提前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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