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關於應分案調查之陳訴案件,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審查暨有關法令事項釋示等之分案,依其性質區分,分別由民、刑事各庭庭長、審判長依各該案類之輪次輪分審查,如院長對於審查報告內容或結論認有再斟酌必要時,得送請行政庭長徵詢審查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提出會辦意見。其內容涉及輪分庭長、審判長本人者,應先行簽請院長核定是否迴避。如原審查庭長、審判長異動時,由接任之庭長、審判長接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第5條,關於應分案調查之陳訴案件,應根據案件性質由民、刑事各庭庭長、審判長輪次輪分審查。如果院長對於審查報告內容或結論有再斟酌的必要,可以送請各該案類次三輪次庭長、審判長以合議方式討論是否認同原審查內容或結論。如果不認同,則由該次三輪次之首位庭長、審判長另提出審查報告。如果內容涉及輪分庭長、審判長本人,則應先行簽請院長核定是否迴避。另外,如果原審查庭長、審判長變動,則由接任的庭長、審判長接辦。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 刑事補償名詞
- 法律名詞
- 暨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調」字及「他」字事件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