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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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卷經十五日不復者,應再行催調,若再經十五日仍未得復,應即將經過陳報主管人員核辦。調卷調借期限為三個月,經三個月未還者,應行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即將經過陳報主管人員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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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11條,調卷的處理要點如下: 1. 調卷經過十五日不復的情況下,應再次進行催調。 2. 如果再經過十五日仍然沒有得到回復,應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並進行核辦。 3. 調卷的調借期限為三個月。 4. 如果三個月後仍然未歸還,應進行催還。 5. 如果經過三次催還仍然未歸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並進行核辦。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調卷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及時歸還。該規定是為了防止調卷遺失或被滯留,並確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具體的例子可能涉及調卷被拖延或調卷不當使用等情況,例如延遲歸還調卷的人可能會被催還並受到相應的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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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