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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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所調卷宗應善盡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或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等情事,應追究責任,從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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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12條規定,卷宗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有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或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等情事。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應追究相關責任,并予以嚴厲處分。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因為人為的失誤或不當行為而導致裁判的不公正或資料的損毀。如果有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情事發生,相關責任人應負起責任並接受相應的處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這份文件是台灣高等法院制定的內部指引,用於指導法院內部處理卷宗的事項。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法院應該嚴格遵守卷宗的保管要求,並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情事的發生。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發現卷宗有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情事,法院應該立即展開調查,找出事情的原因和相應的責任人。對於故意竄改或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等情事的,法院應該予以嚴厲處分,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12條的規定,卷宗應該嚴格保管,禁止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情事的發生,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並進行嚴厲處分。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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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