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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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辦人員收受歸還之文卷時,應查檢無誤後收存,並歸還調卷單。檔卷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查檢無誤後,於調卷單或調卷簿上蓋章、註記還卷日期,並登錄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出入簿後,將調卷單、調卷簿退還調卷人,檔卷應速歸回原位。 機密文卷、檔卷歸還時,收受人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卷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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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13條所述,承辦人員應在收受歸還之文卷時進行查檢,確認無誤後收存,並將調卷單歸還給調卷人。而檔卷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應該進行查檢,確認無誤後在調卷單或調卷簿上蓋章、註記還卷日期,在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出入簿上登錄相關資訊,然後將調卷單、調卷簿退還給調卷人,並迅速將檔卷歸回原位。如果是機密文卷或封套未被正確密封,收受人應立即通知調卷人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可以是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13條本身,該要點有關於如何處理及歸還調卷的具體程序與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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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