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管理,特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法規與業務需要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15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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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間調卷,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調卷之手續如下:
(一)法院內部各單位間,對已歸檔檔卷之調卷,應用調卷單(附式一)或調卷簿(附式二),其中訴訟卷宗應經法官以上人員及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調取非主管之卷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二)法院內部各單位間,對未歸檔文卷之調卷,應用調卷單。
(三)機關間調卷時,應備文敘明所調訴訟卷之案號、案由,或行政卷之文號、案名、案由等資料,並宜敘明預計歸還日期。但遇特殊急迫情形不能同時備文時,得經同意後先以借條調卷,後補調卷公文。
四、處理調卷之手續如下:
(一) 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法院內部單位調卷者,於審查其手續齊備後應即取卷,在取卷位置以卡片等方式為適當之標示,並登錄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出入簿 (附式三) 後,卷交調卷人點收。除速件外,應於手續齊備後七日內完成調卷。檔案管理人員並應留存調卷單據,按調卷單位或日期順序妥存。
(二) 未歸檔文卷之保管人對於法院內部單位調卷者,應即簽具意見送請主管人員批示,如非使用中之文卷,應准調並即時交付。
(三) 機關間以公文調卷者,應將來文分由原案承辦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1.卷已歸檔者,應於二日內簽註檔號移送檔案室處理:
2.檔案管理人收到移來之調卷公文,應即簽具意見送請長官批示,無論准調與否,均須於七日內答復調卷機關。
3.卷未歸檔尚在承辦人保管中者,應就本單位需要情形,簽擬准調與否之意見,層送長官批示後,於七日內答復調卷機關。
4.卷已發送其他機關者,應於七日內函復調卷機關。
五、法院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卷人親至保管單位簽收。機密文卷或檔卷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文件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六、機關間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應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提供時應以書面告知機密等級及保密義務。
七、不依前開規定手續調卷者,受調卷單位得拒絕借調。
八、不依前開規定程序及限期處理調卷者,其違誤人員應予議處。
九、檢送被借調卷宗,必需編寫頁次,裝訂整齊,並予緘封,證物除隨卷裝訂者外,勿須交付。
十、調卷逾期未還,或本單位對該卷有所需要時,應隨時以書面或電話催還。
十一、調卷經十五日不復者,應再行催調,若再經十五日仍未得復,應即將經過陳報主管人員核辦。調卷調借期限為三個月,經三個月未還者,應行催還,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即將經過陳報主管人員核辦。
十二、所調卷宗應善盡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毀損、抽換、改訂、竄改等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或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等情事,應追究責任,從嚴處分。
十三、承辦人員收受歸還之文卷時,應查檢無誤後收存,並歸還調卷單。檔卷歸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查檢無誤後,於調卷單或調卷簿上蓋章、註記還卷日期,並登錄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出入簿後,將調卷單、調卷簿退還調卷人,檔卷應速歸回原位。
機密文卷、檔卷歸還時,收受人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卷人處理。
十四、民眾申請閱覽時,由該文件之原業務承辦科室受理核覆,如核准閱覽,由該科室調取後給閱。
十五、機關人員離職時,離職報告單應送會檔案室,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
十六、本要點所列簿冊、表單之格式,得以司法院或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資訊管理系統所列印之格式代之。
十七、本要點經報奉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