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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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卷人親至保管單位簽收。機密文卷或檔卷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文件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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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5條,法院內部單位在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時,需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然而,如果涉及國家機密的文卷或檔卷,除了處理該機密事項業務的單位外,還需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的文卷或檔卷時,調卷人應親自前往保管單位簽收。在借出機密文卷或檔卷時,應注意保持安全,必要時可以採取外加封套或使用專門的機密文件傳遞箱盒(袋)等保護措施。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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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