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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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間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應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提供時應以書面告知機密等級及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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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當機關間借調機密文卷或檔卷時,必須經過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後才能提供。在提供時,必須以書面方式告知機密等級及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全文載於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最近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_detailTS.aspx?lawid=FL007032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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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