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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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卷之手續如下: (一)法院內部各單位間,對已歸檔檔卷之調卷,應用調卷單(附式一)或調卷簿(附式二),其中訴訟卷宗應經法官以上人員及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調取非主管之卷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二)法院內部各單位間,對未歸檔文卷之調卷,應用調卷單。 (三)機關間調卷時,應備文敘明所調訴訟卷之案號、案由,或行政卷之文號、案名、案由等資料,並宜敘明預計歸還日期。但遇特殊急迫情形不能同時備文時,得經同意後先以借條調卷,後補調卷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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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3條規定了調卷的手續。根據該條規定,調卷時需要填寫調卷單或調卷簿。對於訴訟卷宗,需要經過法官以上人員及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簽章,而對於行政卷宗,則只需要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簽章。調取非主管的卷宗時,需要經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本機關權責長官的核准。對於未歸檔的文卷,也需要填寫調卷單。在機關間調卷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包括調取的訴訟卷宗的案號、案由,或者行政卷的文號、案名、案由等,並應該敘明預計歸還的日期。在特殊急迫情況下無法同時提供相關文書時,可以先經同意以借條調卷,再補上調卷公文。這些資訊來自於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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