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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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處理銷燬檔卷,除機密文卷必須由各單位自行焚燬外,應由總務科負責洽請規模較大之造紙廠溶化,並請會計室、政風室派員共同負責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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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21條規定,處理銷燬檔卷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機密文卷必須由各單位自行焚燬,而其他卷資料則應由總務科負責洽請規模較大的造紙廠進行溶化。同時,會計室和政風室則需派員共同負責監視這個處理過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檔卷的資訊能夠徹底銷毀,以保護相關機密的安全。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法院需要處理大量的檔案資料,其中包含一些已經過時或不再需要保留的文件。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機密的文卷必須由該法院自行進行焚燬處理,以確保敏感資訊不會外洩。而其他非機密的文件卷則會由總務科負責聯繫規模較大的造紙廠,將這些文件進行溶化處理,以確保文件無法被還原或重建。在這個過程中,會計室和政風室的人員也會派員監視,以確保整個銷燬過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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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