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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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經報准銷燬之檔卷視同廢紙,應由檔案室清理交由總務科負責收集,並照廢紙利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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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 20 條規定,經報准銷燬的檔卷被視為廢紙,應由檔案室清理後交由總務科負責收集,並按照廢紙利用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處理無效或過期的檔案,以確保檔案整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資源的合理利用。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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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