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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檔案室置書記官二人者,得分設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辦事: (一) 民事類 (兼辦行政類) :負責民事判決原本之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及民事訴訟卷宗、尾卷、各科室 (人、會、統、政風、資訊、總務、文書、研考、訴訟輔導、資料等科室) 之行政文卷、簿冊、雜件之歸檔經收、保管、調卷、還卷、銷燬。 (二) 刑事類 (含公設辯護人室、法警室、贓物庫等科室) :負責刑事判決原本之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及刑事聲、聲再等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尾卷、行政文卷、簿冊、雜件之歸檔經收、保管、調卷、還卷、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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