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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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檔案室置書記官二人者,得分設民事類、刑事類、行政類辦事: (一) 民事類 (兼辦行政類) :負責民事判決原本之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及民事訴訟卷宗、尾卷、各科室 (人、會、統、政風、資訊、總務、文書、研考、訴訟輔導、資料等科室) 之行政文卷、簿冊、雜件之歸檔經收、保管、調卷、還卷、銷燬。 (二) 刑事類 (含公設辯護人室、法警室、贓物庫等科室) :負責刑事判決原本之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及刑事聲、聲再等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尾卷、行政文卷、簿冊、雜件之歸檔經收、保管、調卷、還卷、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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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4條,檔案室應置有兩位書記官,並可分為民事類、刑事類和行政類辦事: (一) 民事類 (兼辦行政類):負責處理民事判決原本的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以及民事訴訟卷宗、尾卷以及各科室(人事、會計、統計、政風、資訊、總務、文書、研究考核、訴訟輔導、資料等科室)的行政文卷、簿冊、雜件的歸檔、收管、調卷、還卷和銷毀。 (二) 刑事類 (包括公設辯護人室、法警室、贓物庫等科室):負責處理刑事判決原本的編號歸檔、永久保存、調卷、還卷,以及刑事聲、聲再等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尾卷、行政文卷、簿冊、雜件的歸檔、收管、調卷、還卷和銷毀。 根據我所了解,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因此在此無法提供該項的相關資訊。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贓物名詞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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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