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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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檔案室依左列之類別分別保存: (一) 民、刑事原本檔。 (二) 民、刑事正本檔。 (三) 民、刑事訴訟卷宗檔。 (四) 各科室行政檔及簿冊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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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室應依以下類別分別保存檔案: (一)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 (二)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正本檔案。 (三) 民事和刑事訴訟的卷宗檔案。 (四) 各科室的行政檔案和簿冊檔案。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修訂於2015年8月31日。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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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