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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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裁判選輯付印時,應刊載審判長及法官姓名。民事部分可刊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址,刑事部分一律以「××」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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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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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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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