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司法院七十七年七月廿七日 (七七) 院台廳一字第○五三八九號函示之編輯本院及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7.01
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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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輯之裁判,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第一、二審確定裁判,可作為範例,並具有特殊法律上見解,足資參考價值者為原則。
三、選輯每年分民刑事各編印一冊,除供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審判人員參考外,並分送下列機關、學校、團體參考:
1.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檢察署、司法官訓練所、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
2.立法院、監察院司法委員會。
3.臺北巿、高雄巿議會、臺灣省各縣巿議會。
4.設有法學院系之各公私立大學或學院圖書館。
5.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地區各地律師公會。
6.依法登記以公益為目的之財 (社) 團法人,有參考本裁判選輯之必要,且合於下列標準者,得備函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
(1) 其服務宗旨在促進國家建設、社會福利、國民權益之維護,或從事政治、 法律、經濟、財政、教育等學術研究,著有信譽者。
(2) 其服務項目非從事商業性交易行為者。
四、為選輯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應各設裁判選輯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督導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裁判選輯委員會得設置書記官,處理有關裁判選輯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校對及文書事宜。
五、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庭長、法官,對合於本要點第二項規定之裁判,應隨時揀交裁判選輯委員會,輪分各委員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於召集人彙集之。
六、前項審查後之裁判,各法院得視情形,隨時由院長或召集人召集委員會議,就審查意見複審,決定該裁判是否合於選輯標準。
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審查認合於選輯標準之裁判,應分上、下半年列冊載明案號、案由及相關法條,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二月十五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
八、臺灣高等法院收到所屬各法院前項裁判後,應即分送裁判選輯委員會委員審查,於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由召集人彙集轉報院長召集委員會議複審,決定是否列入選輯。
九、裁判選輯之編纂,除分民、刑事編輯外,應依案件類別及法條條次順序編列之。
十、裁判選輯付印時,應刊載審判長及法官姓名。民事部分可刊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址,刑事部分一律以「××」代替之。
十一、裁判選輯所需之費用,由臺灣高等法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報請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7.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