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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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庭長、法官,對合於本要點第二項規定之裁判,應隨時揀交裁判選輯委員會,輪分各委員審查,提出審查意見於召集人彙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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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5條的內容,此條款是關於法院庭長、法官對符合裁判選輯委員會規定的裁判案件應進行審查的要求。具體地,該法院庭長、法官應當隨時將符合第二項規定的裁判案件提交給裁判選輯委員會,並且由不同的委員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交給召集人統一集合。 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與例子我暫時無法提供,因為缺乏具體的法規文件或參考資料。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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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