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前項審查後之裁判,各法院得視情形,隨時由院長或召集人召集委員會議,就審查意見複審,決定該裁判是否合於選輯標準。
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前項審查後之裁判,各法院得視情形,隨時由院長或召集人召集委員會議,就審查意見複審,決定該裁判是否合於選輯標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