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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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審查認合於選輯標準之裁判,應分上、下半年列冊載明案號、案由及相關法條,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二月十五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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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7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應該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翌年二月十五日前,將符合選輯標準的裁判分上、下半年分別列冊載明案號、案由及相關法條,並上報臺灣高等法院。 根據該要點的規定,這些裁判書選編為判例的依據是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0日及97年6月17日所做出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具體來說,這些裁判書符合裁判選輯標準,是根據該要點中提到的日期上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的。 這些裁判書的相關法條並未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裁判名詞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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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