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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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臺灣高等法院收到所屬各法院前項裁判後,應即分送裁判選輯委員會委員審查,於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由召集人彙集轉報院長召集委員會議複審,決定是否列入選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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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的是,臺灣高等法院接收到所屬各法院的裁判後,應立即分送給裁判選輯委員會委員進行審查。裁判選輯委員會委員需要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然後,由召集人彙集這些意見並轉報給院長召集委員會議進行複審,以決定是否將裁判列入選輯。 根據這個法規,臺灣高等法院需要將所屬法院的裁判分送給裁判選輯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在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然後由召集人彙集這些意見轉報給院長召集委員會議進行複審,以最終決定是否將裁判列入選輯。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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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