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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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選輯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應各設裁判選輯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督導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裁判選輯委員會得設置書記官,處理有關裁判選輯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校對及文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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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為了進行裁判選輯,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都應成立裁判選輯委員會,由院長指派庭長和法官充任委員,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監督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該裁判選輯委員會可以設立書記官,負責處理相關的裁判選輯資料收集、整理、編輯、校對以及文書工作。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4條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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