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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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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選輯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應各設裁判選輯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督導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裁判選輯委員會得設置書記官,處理有關裁判選輯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輯、校對及文書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為了進行裁判選輯,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都應成立裁判選輯委員會,由院長指派庭長和法官充任委員,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監督有關裁判選輯事宜。 該裁判選輯委員會可以設立書記官,負責處理相關的裁判選輯資料收集、整理、編輯、校對以及文書工作。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4條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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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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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為選輯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應各設裁判選輯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