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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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輯每年分民刑事各編印一冊,除供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審判人員參考外,並分送下列機關、學校、團體參考: 1.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檢察署、司法官訓練所、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 2.立法院、監察院司法委員會。 3.臺北巿、高雄巿議會、臺灣省各縣巿議會。 4.設有法學院系之各公私立大學或學院圖書館。 5.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地區各地律師公會。 6.依法登記以公益為目的之財 (社) 團法人,有參考本裁判選輯之必要,且合於下列標準者,得備函向臺灣高等法院索閱: (1) 其服務宗旨在促進國家建設、社會福利、國民權益之維護,或從事政治、 法律、經濟、財政、教育等學術研究,著有信譽者。 (2) 其服務項目非從事商業性交易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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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法規要求每年印製一冊民刑事各編的裁判選輯,供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的審判人員參考,並分送給特定的機關、學校、團體參考。根據該條第3條的細則,以下是可以參考裁判選輯的機關、學校、團體: 1. 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檢察署、司法官訓練所、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 2. 立法院、監察院司法委員會。 3. 臺北市、高雄市議會、臺灣省各縣市議會。 4. 設有法學院系之各公私立大學或學院圖書館。 5.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地區各地律師公會。 6. 依法登記以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有參考本裁判選輯之必要,且符合以下標準的團體,可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要求索閱: (1) 其服務宗旨在促進國家建設、社會福利、國民權益之維護,或從事政治、法律、經濟、財政、教育等學術研究,且有良好的聲譽。 (2) 其服務項目不從事商業性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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