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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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輯之裁判,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之第一、二審確定裁判,可作為範例,並具有特殊法律上見解,足資參考價值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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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第一、二審法院裁判選輯實施要點第 2 條,選輯範本中的裁判書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裁判書為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之第一、二審確定裁判。 2.裁判書具有特殊法律上的見解,值得作為參考。 根據這個條文,選輯的範本應該是那些在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中,第一或第二審法院所做出的確定裁判。此外,這些裁判書還應具有特殊法律上的見解,具有足夠的參考價值。 由於提供的上下文並未明確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無法給出更具體的範例。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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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