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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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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遺失卷宗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致使政府機關或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影響機關信譽或當事人權益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情節輕微事後足以補救者,申誡兩次。 經管文件或贓、證物遺失者,比照前項規定,減輕議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10條,遺失卷宗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 如果遺失卷宗導致政府機關或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 如果遺失卷宗影響到機關的信譽或當事人的權益,將被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如果情節輕微並且可以事後加以補救,則會被申誡兩次。 對於經管文件或贓物、證物的遺失,會參照前面提到的處理方式進行減輕議處。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範例:假設一位書記官遺失了一個重要的卷宗,導致政府機關無法繼續進行相關的審理程序,並且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書記官可能會遭到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的處理,例如被降低考績評等等。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法規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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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遺失卷宗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致使政府機關或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