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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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遺失裁判書原本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影響機關信譽或當事人權益者,記過一次或二次。 (二) 情節輕微事後足以補救者,申誡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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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1 條,對於遺失裁判書原本的情況議處如下: (一) 若影響機關信譽或當事人權益,將被記過一次或二次。 (二) 若情節輕微且後續有足夠的補救措施,將被申誡兩次。 範例:如果一位法院書記官因為疏忽而遺失了重要的裁判書原本,且此遺失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了明顯的影響,根據規定,該書記官將被記過處分。另一方面,如果情節輕微且後續已採取足夠的補救措施來解決問題,書記官可能只會被申誡。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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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