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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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刑事記錄書記官接受裁判原本製作正本後,無正當理由,遲延交出原本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自接受裁判原本日起,逾六個月以上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二) 自接受裁判原本日起,逾三個月以上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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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12條,如果書記官接受裁判原本製作正本後,無正當理由遲延交出原本,將依下列規定予以議處: (一) 如果遲延超過六個月,將給予申誡一次或兩次的處分。 (二) 如果遲延超過三個月,將給予警告的處分。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範例:假設一名書記官接受裁判原本製作正本後,無正當理由遲延交出原本超過六個月,該書記官將被給予申誡一次或兩次的議處處分。
- 記錄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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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