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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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漏未送達刑事判決正本於告訴人、被害人,致影響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期限者,勘酌情形,申誡一次或兩次。其遲延送達而無正當理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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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檢察官送達判決書的程序。根據該法條,對於檢察官的送達,應當向承辦檢察官為之,只有在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才需向檢察長(即首席檢察官)為之。這意味著,如果承辦檢察官因公執行職務不在辦公處所,或因為差假或其他原因不在辦公處所,則應立即向檢察長送達。另外,如果有其他檢察官無法收受(簽收)送達文書的障礙存在,也應該立即向檢察長送達。只有在承辦檢察官因公執行職務不在辦公處所,或因差假或其他原因不能收受文書,但可以在辦公處所見到承辦檢察官的情況下,才不需要進行簽收,可以認定送達即為合法。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則規定了上訴期間為十日,起算日是判決書合法送達之日。根據參考資料中所述,執行送達之人對檢察官送達判決書,如果僅將判決書送至檢察官的辦公處所,沒有交付給承辦檢察官或檢察長親自收領,則該送達並不合法,送達期間應以承辦檢察官或檢察長實際收受之日為起算。此外,送達證書的作用是向命送達的機關陳明送達事實和時間,是命送達機關認定送達時間和效力的證據。如果送達證書中的記載足以證明受送達人收受文書的時間和實際情況,則可以根據這個證明來確定送達的效力。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13條規定了對於漏未送達刑事判決正本於告訴人、被害人的處理,若造成告訴人或被害人無法在請求檢察官上訴期限內上訴的情況,根據情況可以施予申誡一次或兩次。對於無正當理由延遲送達判決書的情況,也可以施予相同的處理。
- 送達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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