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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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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遲延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而無正當理由者,勘酌情形申誡一次或警告。誤發前項確定證明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書記官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遲延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以根據情況給予申誡一次或警告的處分。如果書記官誤發確定證明書,也要根據同樣的處分措施。該規定的目的是要求書記官在處理案件時按時提供相關文件,以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根據最高法院的一份公告文件《最高法院公告》字第 10402958900 號,最高法院針對書記官遲延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的情形,視延誤的程度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分。例如,如果書記官的延誤是出自無心的錯誤,可以給予申誡一次;如果延誤時間較長或是有故意違反程序的情況,則可以給予警告處分。相關資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官方網站上的《最高法院公告》。 另外,書記官的工作紀錄和任務執行情況也會被相關單位監督和檢查,例如司法院等。例如《評鑑法官制度》所揭露的法官考核和評鑑標準也是對書記官執行職務的評估參考依據之一。相關內容可以參考司法院官方網站上關於法官考核和評鑑制度的相關文件。 總結來說,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4 條的規定,書記官應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按時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否則將接受不同程度的處分。該處分的具體標準和內容可以參考相關機構的公告和相關法規。

  • 支付命令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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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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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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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 遲延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而無正當理由者,勘酌情形申誡一次或警告。誤發前項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