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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5.04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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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之獎懲案件,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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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度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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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行便民服務成績優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兩次: (一) 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二) 推行便民,著有成效而有具體事實者。 前列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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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經偵查起訴者,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指導或協助被害人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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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於天然或意外災害之發生,能適時預防或處理,使機關減輕損害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情節特殊者,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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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類等正本交付送達遲延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遲延達三個月以上,且在半年內累計達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公務帣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遲延兩個月以上,且半年內累計達五件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遲延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四) 遲延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日,或半年內累計遲延五件以上未滿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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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發送卷宗遲延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三倍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一次或兩次。(二)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二倍以上未滿三倍而無正當理由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三)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一倍以上未滿兩倍而無正當理由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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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筆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誤寫、漏寫、疏於校對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致當事人受重大損害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致當事人受損害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致當事人或告訴人受害而情節輕微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四) 疏於校對情節輕徵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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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筆錄未當庭制作完整,而以空白紙張交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簽名,經檢舉查明屬實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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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遺失卷宗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致使政府機關或當事人遭受重大損害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影響機關信譽或當事人權益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情節輕微事後足以補救者,申誡兩次。 經管文件或贓、證物遺失者,比照前項規定,減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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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遺失裁判原本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影響機關信譽或當事人權益者,記過一次或二次。 (二) 情節輕微事後足以補救者,申誡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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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刑事記錄書記官接受裁判原本製作正本後,無正當理由,遲延交出原本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自接受裁判原本日起,逾六個月以上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二) 自接受裁判原本日起,逾三個月以上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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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漏未送達刑事判決正本於告訴人、被害人,致影響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期限者,勘酌情形,申誡一次或兩次。其遲延送達而無正當理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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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遲延發給判決、裁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而無正當理由者,勘酌情形申誡一次或警告。誤發前項確定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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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經辦文件未依規定附卷,影響事件處理,情節重大者記過一次或兩次,情節輕微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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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辦理人犯借提、解還或簽發提票、釋票、還押票發生錯誤或遲延,影響案件或人犯處理者,申誡一次或兩次,其情節重大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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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辦理通緝案件,於通緝人犯歸案後,未即發給歸案證明書或遲誤辦理撤銷通緝者,申誡一次,其造成人犯損害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5.0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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