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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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裁判書類等正本交付送達遲延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遲延達三個月以上,且在半年內累計達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公務帣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遲延兩個月以上,且半年內累計達五件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遲延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四) 遲延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日,或半年內累計遲延五件以上未滿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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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6條的规定,对于裁判書類等正本交付送達遲延的情况,有以下的处分规定: (一) 遲延達三個月以上,且在半年內累計達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公務帣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遲延兩個月以上,且半年內累計達五件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三十件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遲延二十日以上,未滿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遲延達十件以上未滿三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四) 遲延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日,或半年內累計遲延五件以上未滿十件,而無正當理由者,警告。 具体的处分根据违法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次数的多少来确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延迟交付裁判原本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根据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延迟的时效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但对于遗漏的案件和累积的案件数量,都需要根据规定进行记录和处理。
- 裁判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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