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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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發送卷宗遲延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三倍以上而無正當理由者,記過一次或兩次。(二)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二倍以上未滿三倍而無正當理由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三) 超過規定所需日數達一倍以上未滿兩倍而無正當理由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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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7 條,对于发送卷宗遲延的情况,根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 如果超过规定所需日數达三倍以上而无正当理由,应记过一次或两次。 (二) 如果超过规定所需日數达二倍以上未满三倍而无正当理由,应申斥一次或两次。 (三) 如果超过规定所需日數达一倍以上未满两倍而无正当理由,应警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我无法提供,因为我无法获取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的最新版本。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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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