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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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筆錄或製作辦案書類正本誤寫、漏寫、疏於校對者,依左列規定議處: (一) 致當事人受重大損害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處理。 (二) 致當事人受損害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三) 致當事人或告訴人受害而情節輕微者,申誡一次或兩次。 (四) 疏於校對情節輕徵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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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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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法規
- 告訴人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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