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 對於天然或意外災害之發生,能適時預防或處理,使機關減輕損害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情節特殊者,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法官遵循的法規,例如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8條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強調在補償事件時應審酌一切情況,尤其要注意公務員行為的違法性或不當性,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和可歸責事由的程度。衡量"受害人所受損失"時,要注意受拘禁的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程度、期間長短、財產損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等情況。而"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程度"則指受害人是否有任何可歸責事由以及其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程度等因素。 根據法規,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書記官在處理業務時,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5條規定對於能夠適時預防或處理天然或意外災害,以減輕損害的情況,可給予一次或兩次嘉獎,若情節特殊,可給予一次或兩次記功。 以上所述之法規解釋和資料來自台灣裁判書載明之相關法條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