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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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經偵查起訴者,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指導或協助被害人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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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4 條,針對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若經偵查起訴者,可根據情況記功一次或兩次。此外,若有指導或協助被害人檢舉或破獲足以破壞司法信譽之案件的情況,也可嘉獎一次或兩次。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具體的案例或裁決與該要點有關,所以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偵查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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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