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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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推行便民服務成績優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兩次: (一) 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二) 推行便民,著有成效而有具體事實者。 前列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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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3條,當書記官在推行便民服務方面表現優異,具體表現為服務態度良好或是推行便民政策並具有成效,可被嘉獎一次或兩次。同時,如果書記官具有特殊優良事蹟或在成績方面表現特優,可以酌情給予記功一次或兩次的嘉獎。例如,如果一位書記官在處理案件時展現出積極主動的服務態度並解決了許多民眾的困難,或是成功推動了一項便民政策並取得具體成果,這些都是符合嘉獎的條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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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