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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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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度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2條,全年度如果書記官的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並且有具體的成績表現,可以考慮給予嘉獎一次或兩次。如果書記官的成績特別優秀,或有特殊的優良事蹟,則可以考慮記功一次或兩次。具體的獎懲標準和詳細情況,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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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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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 全年度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成績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