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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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全年度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者,勘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其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勘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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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2條,全年度如果書記官的服務成績優良、工作勤奮、服務認真,並且有具體的成績表現,可以考慮給予嘉獎一次或兩次。如果書記官的成績特別優秀,或有特殊的優良事蹟,則可以考慮記功一次或兩次。具體的獎懲標準和詳細情況,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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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