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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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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辦理人犯借提、解還或簽發提票、釋票、還押票發生錯誤或遲延,影響案件或人犯處理者,申誡一次或兩次,其情節重大者,記過一次或兩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6 條,處理人犯借提、解還或簽發提票、釋票、還押票有錯誤或遲延,且對案件或人犯造成影響的情況,可以施行申誡一次或兩次的處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以記過一次或兩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 借提名詞
  • 還押名詞
  • 錯誤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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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 辦理人犯借提、解還或簽發提票、釋票、還押票發生錯誤或遲延,影響案件或人犯處理者,申誡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書記官承辦業務功過獎懲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