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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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法警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之交保責付,不得稽延;並須於法警室及候保室之看板或相關簿冊,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應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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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66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的交保責付,不得拖延。此外,法警應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和責付的處理情況,在法警室和候保室的看板或相關簿冊上,並保留該資料至次日供查詢。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具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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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