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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六、法警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之交保責付,不得稽延;並須於法警室及候保室之看板或相關簿冊,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應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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