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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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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法警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之交保責付,不得稽延;並須於法警室及候保室之看板或相關簿冊,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應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66條,法警在執行職務時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的交保責付,不得拖延。此外,法警應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和責付的處理情況,在法警室和候保室的看板或相關簿冊上,並保留該資料至次日供查詢。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 被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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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6 條規定:「六十六、法警應儘速辦理刑事被告之交保責付,不得稽延;並須於法警室及候保室之看板或相關簿冊,詳細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