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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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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羈押被告之候審室應備律師名錄供被告查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羈押被告之候審室應備律師名錄供被告查詢。這表示在候審室中,應該提供一份律師名錄給被告查詢。這可以讓被告知道可以選擇從中選擇一名律師提供法律協助。關於這項規定的具體範例,參考資料中可能會提供有關法院候審室的文件或指引,詳細說明該如何滿足該規定。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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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規定:「六十五、羈押被告之候審室應備律師名錄供被告查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