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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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法院法警長執行警衛及巡邏院宇,維護安全,認真負責,或提解戒護人犯全年無被劫或脫逃情事,深具勞績,而有具體事蹟者,得酌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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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對於各法院法警長在警衛及巡邏院宇方面的表現,若能認真負責且維護安全,在全年內未發生被劫或脫逃的情況,並有具體的事蹟可證明,則可被酌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獎品。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 (最新修訂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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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