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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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警執行職務合於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形者,得另依該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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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11條,法警執行職務符合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形的情況下,可以根據該要點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這表示當法警在執行職務時符合該要點中第二點的第三款、第六款或第八款情形時,可以按照該要點的規定進行獎勵或處罰。具體的範例或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頒發司法警察人員獎品實施要點中的具體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提供參考資料中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 刑事案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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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