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10 條
十 執行公務車之駕駛應嚴加考核,生活應有規律,充分休息,避免過勞,嚴禁酗酒、賭博。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不得穿著拖鞋,或口嚼檳榔,有礙觀瞻。同事間以禮相待,彼此合作,互相支援。對公物應愛惜,不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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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10 條規定了執行公務車的駕駛應該具備的要求和禁止事項。其中,駕駛應嚴加考核,生活規律,避免過勞,禁止酗酒和賭博。在服勤時,駕駛應該保持儀容端正,服裝整潔,不得穿著拖鞋或口嚼檳榔,以確保工作形象和觀瞻。同事之間應以禮相待,互相合作和支援。駕駛也應愛惜公物,不可浪費。 這項法規標準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10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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