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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3 條

三 各地方法院執行公務車以專供民事執行業務使用為原則,在不妨礙執行正常作業時,經院長准者得供其他公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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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各地方法院執行公務車以專供民事執行業務使用為原則,但在不妨礙執行正常作業時,經院長核准者得供其他公務之用。 該規定表示,地方法院所屬的公務車輛主要是專供民事執行業務使用的。但是,在不影響執行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如果經院長核准,可以供其他公務使用。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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