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4 條
四 為防止任意使用公務車,浪費油料,所配置之駕駛應由民事執行處科長負責調度、監督,出勤時應服從執行人員之指揮,無外勤時,集中在指定之辦公室視其時間及業務需要指派兼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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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4 條明確規定了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原則。根據該條規定,為了防止任意使用公務車並節省油料,駕駛應由民事執行處科長負責調度和監督。在出勤時,駕駛應服從執行人員的指揮。而在無外勤時,駕駛應集中在指定的辦公室,根據時間和業務需要指派兼辦工作。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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